按照欧盟RoHS Directive(2011/65/EU)的管控要求, 我司产品符合欧盟RoHS 2.0指令的限值标准(Pb<1000ppm、Cd<100ppm、Hg<1000ppm、Cr6+<1000ppm、PBBs<1000ppm、PBDEs<1000ppm、DEHP<1000ppm、BBP<1000ppm、DBP<1000ppm、DIBP<1000ppm)。个别产品在生产工艺中有使用到含铅的高熔点型焊料或含铅的芯片,分别符合RoHS指令的豁免条款:7(a) :高熔点型焊料中的铅(如铅含量等于或大于85%的铅基合金焊料)、7(c)-I:电子电气元件中玻璃或陶瓷材料(电容中陶瓷介质除外)所含的铅,如压电设备、玻璃或陶瓷基复合元件。
按照欧盟 REACH Regulation (EC) No 1907/2006的管控要求,我司产品无挥发性物质或有意释放物质、也非直接出口欧盟的化剂类物质,因此均不涉及(预)注册问题,完全符合欧盟REACH法规及其后续修订要求。并且我司保证除个别产品铅含量大于0.1%需要通报外,其他产品均满足当前高关注物质(SVHC)在物品中含量小于0.1%的限值标准。随着REACH SVHC清单的持续更新,后续若发现我司产品中存在其它含量大于0.1%的SVHC物质时,我司将按照REACH法规要求进行及时通报;若发现含有SVHC物质的产品的出口量超过1吨/年时,我司将会按照 REACH法规要求向欧洲化学局(ECHA)进行注册。
按照卤素IEC 61249-2-21 2003的管理要求,我司无卤产品均满足卤素要求的限值标准(Br<900ppm、Cl<900ppm、Br+Cl<1500ppm)。个别产品在生产工艺中有使用到含卤的塑封料,此类产品我司会积极推进无卤化。
按照欧盟POPs法规(EU)2019/1021的管控要求,我司产品均满足POPs法规规定的相关限制物质的限值标准。
按照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(TSCA)的控制要求,我司产品均不含有TSCA法规管控的相关限制物质。
对于来自冲突或高风险地区的3TG(钽Ta,锡Sn,钨W,金Au的缩写)、钴Co及云母Mica等矿物、通过走私贸易途径、被非*武装控制或非法的军事派别控制的金属矿产均属于冲突矿产。江苏长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供货商遵守责任商业联盟行为准则(RBA),只从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供货商采购材料,全体供应商不能采购和使用冲突矿产,符合无冲突矿产要求,并从责任矿产倡议(RMI)确认的责任矿产保证流程(RMAP)认证冶炼厂和精炼厂清单中采购(http://www.responsiblemineralsinitiative.org/)。所有供应商应采购通过RMAP认证符合无冲突金属要求的冶炼厂和精炼厂的金属。没有通过RMAP认证的冶炼厂和精炼厂必须从供应链中移除。